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
律师,你好:
我的问题是:1、建筑施工合同诉讼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机构怎样确定?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仅鉴定了工程量,没有对单位造价进行鉴定,而是沿用原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位价格,最后计算出工程造价作为鉴定结论,鉴定机构的这种做法符合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吗?
律师回复解答:
你好,
1、诉讼中,鉴定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法院指定;
2、如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单位造价,而没有约定结算时随材料市场价格浮动,则鉴定机构引用原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单位价格也是不违法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