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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
上海市杨浦区的一业主大会聘请律师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小区绿地,在官司打赢后,却拒绝按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服务费,结果被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业主大会向律师事务所付清12000元律师费。 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的业主们因小区公共绿化带被开发商擅自拆除,与开发商产生纠纷。2005年底,该小区的业主大会与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向业主大会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谈判、出庭代理在内的法律服务。同时,双方还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即只有案件告赢了,律师事务所才能获得12000元律师费;反之,如果案件败诉,则律师事务所无权收取律师费。之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了诉讼。
2006年7月14日,法院对恢复绿地案件作出了判决,支持业主大会要求开发商恢复绿地的诉讼请求。但案件生效后,业主大会却迟迟不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
今年3月27日,律师事务所将业主大会告上法庭,要求业主大会付清全部的12000元律师费。而业主大会却辩称,对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服务质量有意见,如让当事人自己将产证送到法院,判决书也是当事人到法院自取等,由于律师服务中有许多不足的地方,故只同意支付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合法、有效。因业主大会在前一案件中要求恢复绿化的诉讼请求,已获法院的支持,故依据双方告签订的合同,业主大会应当支付律师费。对于业主大会辩称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服务上存有许多不周全之处而要求减少律师费的主张,法院则认为,即使其所述的情况属实,但由于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签订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使业主大会达到了复绿的目的,故业主大会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据此,遂作出一审判决,业主大会支付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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