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合同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合同律师 在线咨询 合同贴吧  
  公司合同 - 买卖合同 - 法律顾问 - 建设工程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 - 借款担保合同 - 专项法律服务 - 劳动合同法 - 合同法  
    北京特邀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火凤凰”的心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小区绿化缩水 业主告赢开
· 房产政策有变买房人可解除
· 全民放贷变讨债,民间借贷
· 买房已两年购房合同还没影
· 对劳动合同修正案的呼吁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当前位置:主页 > 买卖合同 > 浏览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1-6   来源:   编辑: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买卖双方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卖方将木材交付买方后,买方却违约没有付清货款。恰好这时木材行情看好,卖方即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木材。对此买方答复说木材已转卖给第三人,只能付清货款,不可能返还木材。此时卖方是否可以认为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前木材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买方将木材转卖的行为无效?

这是一个签约技巧,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是,合同法允许第三人作出不同约定,比如可以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因此朋友们在签约是要考虑自己的合同地位以及风险来决定是否作出这种约定。

如果我们是卖方,在标的物行情看涨时这种约定当然非常有利,如果不幸行情看跌,那么心怀不轨的买方就可能故意不付款,迫使我们收回标的物,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我们,我们将无法拒绝接收,要被迫承担跌价的风险(当然这笔损失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但毕竟容易给买方可乘之机)。

如果我们是买方,风险就大得多了。首先,在没有付清货款前我们没有货物的所有权,如果我们在这时转卖货物,转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卖方追认或我们付清货款后转卖合同才有效。试想,如果让第三人知道我们尚未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他还肯和我们签转卖合同吗?其次,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一般来说,这种风险是由所有权人承担,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我们,毁损、灭失的风险却要我们承担,这当然不够公平。好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后仍由卖方承担,因此建议朋友们如果不得不接受卖方提出的所有权后转移条款,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以作为交换。(注意,毁损灭失风险是指在我们尽到保管责任后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比如火灾、台风、犯罪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如果是我们保管不善甚至是故意使货物损坏,我们当然要承担责任)

 
上一条: ·特种买卖的风险转移有那些规定
下一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规定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