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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2-28   来源:   编辑: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协议书
 
 
聘请方:                      (以下简称聘请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聘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聘方)
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6号八层  
邮编:210024
电话:86-25-83237659
传真:86-25-83237699
 
为促进合作和规范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聘方为聘请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派上述具名的律师参加,视聘请方的工作需要,受聘方将及时指派本所有关专业律师参与。
 
二、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其职责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对聘请方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聘请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应聘请方要求提供与聘请方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4.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5.协调处理聘请方民事、经济、行政争议及其他重大纠纷。
 
6.参与聘请方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签约,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代理聘请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或者执行。
 
8.协助聘请方办理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聘请方就上述第        项委托受聘方,须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费用,受聘方应优先办理。
 
三、法律顾问应享有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聘请方的文件和资料。
 
2.了解聘请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四、法律顾问应尽的职责: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个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3.应当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5.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接触到的有关聘请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聘请方应享有的权利:
 
1.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处理。
 
2.在聘请方经营场所内可悬挂受聘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标牌。
 
3.涉及到诉讼时,按标准收费的85%优惠收取,但每案不得低于1500元。
 
六、聘请方应尽的责任:
 
1.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2.聘请方应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经常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聘请方的有关情况。
 
3.应对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便利。
 
4.应按约支付顾问费和律师代理费。应聘请方的要求,法律顾问到外地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七、经双方协商约定,由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顾问费计人民币          元,协议生效后即由聘请方按年一次支付。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聘请方、受聘方、主办律师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请方(签章):                       受聘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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