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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2-22   来源:   编辑: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就是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无效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2.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按照已实际履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无效合同是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重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应该恢复到合同关系发生前的状态。如果对劳动合同简单地照搬民事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制度,那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的劳动就无法获得报酬,用人单位则无偿占用了劳动者的劳动,也会引发激烈矛盾,更会助长用人单位恶意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的做法。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8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而被依法查处的单位,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
    3.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这体现了保护劳动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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