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合同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合同律师 在线咨询 合同贴吧  
  公司合同 - 买卖合同 - 法律顾问 - 建设工程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 - 借款担保合同 - 专项法律服务 - 劳动合同法 - 合同法  
    北京特邀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火凤凰”的心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小区绿化缩水 业主告赢开
· 房产政策有变买房人可解除
· 全民放贷变讨债,民间借贷
· 买房已两年购房合同还没影
· 对劳动合同修正案的呼吁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终止 > 浏览

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能否支持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2-13   来源:   编辑: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0日,甲公司(原告)与乙公司(被告)签订《房租租赁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约2400平方米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三年,从2008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20日,年租金50万元,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应按照日1%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合同约定的厂房及办公用房交付给乙方,乙方亦交付了该年度租金。2009年1月20日,乙方未按期交付租金。至起诉时,被告仍未交付租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厂房及办公用房,并支付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被告辩称,迟延支付租金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是原告故意躲避,导致其无法支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非常普遍,处理上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进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经解除,法院可以确认合同解除的后果,也无需判决解除合同。换言之,法院并无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只有对合同是否解除予以确认的权力。因此,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将面临超越职权的困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此种方式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并非当然解除,还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就是合同解除的程序。综合国外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的立法体例,解除权行使的程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确定。第二种是日本为代表。《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依买卖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日或一定期间内为履行则不能达到契约目的者,如当事人一方不为履行且经过所定期间,而相对人又不立即请求履行时,视为条约解除。”依该条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由法院裁判或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58条第一款也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即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

    我国合同法96条对行使合同解除权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合同解除程序的立法例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第96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属于第三种类型,即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那么,该条规定是否排除当事人不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请求法院或仲裁结构解除合同呢?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应当得出肯定结论:首先,该条所使用的语言为“应当”,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应当”是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不能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其次,该款后半段规定了救济手段:“对方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结合本款前半段关于通知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持否定态度。

    综上,但就现行立法来看,判决解除合同不但缺乏相应的依据,而且94条第1款的规定相悖,故对于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上一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下一条: ·因铁路中断不能供货,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