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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1-12   来源:   编辑: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上一条: ·催债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下一条: ·法律对免除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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