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