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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1-2   来源:   编辑:
 

    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该原则,但是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鼓励交易中的“交易”应指合法有效的交易,对那些不合法的交易,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外,过错方还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况内,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允许变更或者撤销;在可变更、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对无名合同采取宽容的态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一条: ·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下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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