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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9-20   来源:   编辑:
 
 7月,新员工入职高峰来临。一批批应届毕业生走进企业,迈入职场。紧张的求职后换来了一份沉甸甸的合同,签署时才发现,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劳动合同》中内容可真不少。那么,对于新员工来说,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请她谈谈“职场菜鸟”入职须知的几件维权要事。

  合同法律师提问:试用期约定有效吗?

  【案例】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某贸易公司,经过几轮面试,最终获得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工资为2000元。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员工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3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刚工作至两个月,公司即发现小王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小王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试用期的三大法律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规定,且抛开“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谈,仅讨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就两个数额进行自主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就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数额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即可能面临被员工要求承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设定为2000元,劳动合同期工资设定为3000元的做法不当。

 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条分析结果,公司并未与小王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违约金、年底红包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

  2009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马被上海某公司录用。8月15日,小马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公司同意聘用小马并为小马申请办理上海户口;2、双方经协商,小马同意为公司服务3年,自2009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3、如果小马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公司。此外,公司在对小马进行面试时,曾口头承诺,如果小马业绩好,可以在年底得到一个超级大红包。劳动合同及服务期协议签订后,公司为小马办理了留沪手续。小马工作亦非常努力,做出较好的业绩。但到了次年年底,公司却始终未提年底红包的事情。于是,小马于2010年3月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年底红包;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并且以小马违约为由将其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马支付违约金。

  那么,小马是否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应当向小马支付年底红包?

 
上一条: ·如何确认转质权的效力?
下一条: ·劳资双方应当平等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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