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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情形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9-4   来源:   编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更多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情形,专家为您解答。
 
  如果当事人虽然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不履行的情况是因法定原因或经双方约定而发生的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

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

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

现实中,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双方又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非正常履行情况制定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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