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服装公司。
被告:××水洗布厂。
2001年6月,水洗布厂与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水洗布厂向服装公司供应价值30万元的水洗布,2001年12月交货,服装公司在收货后1个月内付款。2001年11月,水洗布厂发现服装公司的经营亏损严重,尚欠其他债权人几百万元的款项未能偿还,恐怕按合同规定向其发货后,服装公司无法支付30万元的货款,故决定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服装公司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后服装公司未提供担保,到约定的交货日期,水洗布厂也未向服装公司交货。后服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洗布厂承担违约责任,水洗布厂则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抗辩。案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恶化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陷入两难境地:继续履行合同则恐怕对方无法支付价款,不履行合同又恐怕对方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法律特设置了不安抗辩权,保护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条就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还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本案中,服装公司的经营亏损严重,尚欠其他债权人几百万元的款项未能偿还,对水洗布厂提出中止履行时又未能及时提供担保,故水洗布厂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