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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8-30   来源:   编辑: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时就形成了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对外披露委托人的隐私等等。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第二,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第三,都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第四,都具有制裁性。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差异在于以下几点:

  一、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二、诉讼时效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

  三、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四、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享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场合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只须证明债务的存在及损害的发生即可,而债务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须就损害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负举证责任。

  五、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六、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预见约定。《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时作出选择,但是若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七、赔偿范围不同。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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