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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制度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8-27   来源:   编辑:
 


财产保管制度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使学校财物“物尽其用”,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做到财产管理“杂而有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产管理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1、 学校财产领导机构:以学校主管校长为最高负责人,行政主任为具体领导人,定期向主管校长汇报财产保管情况。
2、学校财产的办事机构:
①学校财产保管分类:学校财产分为教室、实验室、中心机房、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音乐舞蹈教室、美术室、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图书室、体育室和其它财产类。
②学校财产的领用和分管:上述财产具体使用和管理者分别为班主任、实验管理员、电教教师、电教语音管理员、音乐教师、美术教师、体育教师、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图书管理员、学校保管人员。各管理人员在学年初协同学校保管人员对财产进行登记认领。
③学校保管人员和总务干事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财产进行检查、清点,并把检查情况向行政处主任汇报。
二、学校财产的保管
1、各财产管理的负责人应对所分管的财产负具体责任,应定期对所分管的财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保管人员汇报。
2、学校保管人员应对其它类财产进行登记、保管,并负责办理出借手续,要求手续办理完整、规范,做到每一项物品的使用都有专人负责。
3、行政处主任应对全校各类物资进行抽查,并把抽查结果向主管校长汇报。
三、学校财产的验收与赔偿
1、学校保管人员应协同总务干事在学年(或学期)末对各类财产进行验收、清点,并把结果报送行政处主任和主管校长。
2、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遗失财产进行责任赔偿原则上按财产原价赔偿,但图书应按图书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3、凡教职工调动时,应先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工资转离关系。

 
上一条: ·保管人的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下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时,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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