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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8-27 来源: 编辑: |
我国《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兼具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方面的特点,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在租赁期间,也就是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但承租人并不拥有对租赁物具有决定意义的处分权。租赁物虽然为承租人所选用,但出租人仍然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使用与维修。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得自己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更不得对租赁物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属于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第三人善意取得且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没有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对租赁物的期待权,即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加以利用的权利,所以,为了保证出租人的期待权得以实现,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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