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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桔园两份合同仲裁断定谁的有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8-25   来源:   编辑:
 

申 诉方:王道均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陈祥海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张泽海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刘长荣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刘长艳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向心忠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段安国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朱德才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被申诉方: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肖永才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杜阳成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案由:王道均等8人1997年承包村柑桔园20亩,按合同约定每年上交每株树10斤果(按市场价折款上交),承包期限10年。2003年原风洞河村委会要求买断经营,收回资金用于村级公路硬化。2005年,村柑桔园未买断,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没有公开的情况下,原风洞河村委会将柑桔园承包给杜阳成经营,且承包价比原承包价还要低。申诉方要求撤销原风洞河村和杜阳成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恢复申诉人原承包合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买断经营;要求享有优先承包权。
  本会由仲裁员刘品国、袁昌菊、陈拥军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申诉方诉称:原风洞河村委会1997年将柑桔园承包给王道均后,由王道均牵头,召集另外7个户,分片承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进行了枝术改造,没有得到什么收益。后来由于村里要搞公益事业建设,村里同申诉方商量,要买断经营,申诉方才放弃承包经营权。
  被申诉方辩称:原风洞河村委会和王道均签订村柑桔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从1997年到2007年。2003年,村里要搞公路硬化,需要资金,村民代表会决定筹资修路,筹资包括每株3元卖断柑桔园承包经营权。因柑桔园承包合同未到期,2003年11月19日,原风洞河村委会召集王道均等承包人商量,解除承包合同,王道均等人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后来一直是问的人多,没人买,由村里代管。2005年7月20日,原风洞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开会决定,以每株3元的价格,每年上交,与杜阳成签订了承包合同。
  第三方杜阳成辩称:王道均等人是属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与本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应是有效合同,要求维持该合同。
  现查明:原风洞河村民委员会,1997年与王道均签订了村柑桔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每年上交每株树10 斤果,以当年市场价折款上交。2003年11月19日,原风洞河村村民委员会杜杨平、赵宝志、向海英召集村柑桔园承包者王道均、向心忠、陈祥海、朱德才、段安国、张泽海、刘长艳、刘长荣开会商量柑桔园承包问题,双方协商,承包者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与会者都签字同意(有会议记录)。2004年至2005年 7月柑桔园没有卖出,由村里代管。2005年7月20日,原风洞河村干部杜杨平、王家兵、赵宝志、施希林、向海英开办公会,会议决议:“学校柑桔每株3元每年计算承包”(有会议记录)。风洞河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杜杨平与杜阳成签订了柑桔园承包合同,将位于龙潭嘴至学校一带16亩桔园共1068株承包给杜阳成经营,承包期限24年,即200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05年上交承包费1000元,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 月31日止,每年承包费为3024元,累计承包费为74692元,合同签订时间是2005年1月1日。开会时间在后,签订合同时间在前,村委会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下一条: ·劳动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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