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建的房屋被鉴定为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8月4日,新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李某37137.83元。
被告韩某系农村个体建设队负责人(无资质),专为周围农户承建民房。2008年10月原告李某经他人介绍与韩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承建原告李某6间2层楼房一幢,承揽费用为21000元。2008年农历10月6日开始施工,2009年6月2日在浇注第二层楼顶最东边一间时,双方发生争执,房屋停建至今。双方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建筑约定不明,原告李某以被告未按约定施工为由,自主将二层走廊护墙拆除。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为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对该房屋的维修加固费用为37137.83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韩某辩称,原告在未与其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拆除墙体方法不当是房屋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口头协议虽然没有对房屋的质量标准作出约定,但被告作为房屋承揽人对所交付的房屋应符合通常使用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缺陷维修加固费,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擅自拆除的走廊为房屋附属物,被告辩称原告行为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鉴定结论不符,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对此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农村现在建楼房居多,无论是包工包料建筑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的承揽方式,房主最好与承建方签订一份关于建筑施工的全面合同,避免发生纠纷,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