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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夫妇涉嫌受贿被起诉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8-5   来源:   编辑:
 
                                                                                       作者: 方列   

    8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浙江省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志翔及其妻子黄巨英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53岁的叶志翔在巨化集团工作27年,曾先后任巨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03年至2009年,任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浙江省检察院在查处其他案件中发现了叶志翔涉嫌犯罪的蛛丝马迹,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叶志翔、黄巨英夫妇因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叶志翔在担任中共衢州市委常委、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560.50元、港币70000元。其中,黄巨英参与共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9110元。

  2005年至2009年间,经营海鲜生意的王某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为其在巨化公司海鲜业务、化工产品购销以及为其儿子工作安排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6次通过黄巨英送给叶志翔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黄巨英在收受财物后均告知了叶志翔,并向叶志翔转达了王某某要求为其儿子在巨化公司安排工作等请托事项。

  2005年底至2008年间,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为获得叶志翔的关照,并感谢叶志翔在废料洗矽铁、包装桶、硫酸铵购销业务上的帮助,先后4次通过黄巨英送给叶志翔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黄收受后均告知了叶志翔,叶同意收受。

  检察机关认为,叶志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黄巨英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叶志翔、黄巨英退出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5210元、港币78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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