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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时间:2011-12-30 01:52来源:吻在唇边泪 作者:蔚然 中国法律网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27 推荐刑法律师: 外国籍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当事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

      外国籍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当事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但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对外国人依法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
    外国籍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应聘请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公安机关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可以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对比一下土地。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人民法院对外国人依法做出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外国人作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可以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拘留审查、逮捕或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在侦查终结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安排;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终审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安排;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安排;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事实上婚育证明格式土地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可以与其本国在华被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通信。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要求旁听涉外案件的公开审理。
    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扣留外国人护照,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国人的人身自由。
     
    附件一: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条款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

      第三十六条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
      一、为便于领馆执行其对派遣国国民之职务计:
      (一)领事官员得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会见。派遣国国民与派遣国领事官员通讯及会见应有同样自由。
      (二)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土地。按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该当局应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
      (三)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各项权利应遵照按受国法律规章行使之,但此项法规规章务须使本条所规定之权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第三十七条 关于死亡、监护或托管及船舶毁损与航空事故之通知
      倘接受国主管当局获有有关情节,该当局负有义务;
      (一)遇有派遣国国民死亡时,迅即通知辖区所及之领馆;
      (二)遇有为隶籍派遣国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计,似宜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时,迅将此项情事通知主管领馆。惟此项通知不得妨碍接受国关于指派此等人员之法律规章之施行。
      (三)遇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接受国领海或内河水域毁损或搁浅时,或遇在派遣国登记之航空机在接受国领域内发生意外事故时,迅即通知最接近出事地点之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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