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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

时间:2013-02-27 04:37来源:云间寒梅 作者:水莲雾 中国法律网

  【 】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从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范围及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规则和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为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研究建立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相关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明确要求。明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五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尽快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备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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