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当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约定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内容,即实行进度款支付办法。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99年版)通用条款第26条第1项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条第4项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相比看父母房产继承。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也许会有更明确、更细致的约定。应该说,这些条款的约定在施工合同得以充分履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常常会发生争议,即发包人往往主张尚欠工程款的支付须到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方能支付,而承包人则要求在合同终止后当即要求发包人支付。实务部门也存有上述不同的观点,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即主张半截子工程状态下,“由于施工方确实付出了劳动,对工程投入了资金和建材,发生了管理费、税金等,即便因合同效力的不同而影响计价的标准和方法,但从公平的原则考虑,也不影响对已完工程款的结算。”笔者以为,事实上新商标法全文。在烂尾楼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时间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主要是分析造成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何在,如系因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不按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等等致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施工人有权在合同终止后随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施工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或原因在承包人一方的(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笔者认为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尾款直至承包人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方为应付款的时间,理由是:(1)当事人双方不太可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中途终止时工程款尾款应于何时支付,即当事人对这种情况下的工程款付款时间往往是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44条第6项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看看合同诈骗罪构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但该条规定中所谓的“按合同约定”中的“合同”应当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除了通用条款以外的专用条款或其他的施工合同条款,但无论是专用条款还是其他施工合同条款,这种情况下的约定内容往往是空白的。(2)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过程中,在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上,双方通常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才需支付。因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通常须在竣工结算完成后才谈得上审核承包人的工程尾款为多少(一次性包死价的情况除外),故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在未经竣工结算并验收前,发包人无需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尾款;(3)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角度出发,作这样的处理有利于制裁违约行为,肯定诚实守信的做法。当然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意不继续进行投标活动或继续物色新的承包人时,或者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则承包人请求给付工程尾款应该是允许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