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XXX市公安局对原告韩XX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没有韩XX实施了治安违法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及其处理程序的法定前提。根据“两院三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2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的规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有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就是对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立案,广州法定婚假多少天。查证属实,作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已经确定。其次,被鉴定人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治安案件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而本案被告对韩XX的行为没有立案、查证属实,即没有作为案件进行查处。更没有将韩XX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治安案件应受拘留处罚的人。所以被告对韩XX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没有案件事实及查处程序的法定前提,被告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