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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判决书

时间:2012-01-17 21:53来源:虹的天空 作者:戀伈鈦薆伱 中国法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 9 7 0年4月1 O日生,汉族,住肥东县龙岗镇罗岗村孙小郢组。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安徽分公司),住所批:合肥市庐阳阪柱冈街3 8号
负责人:程辉,总经理。
上诉人甄xx、xx法、尹xx、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 0 0 8)长民一初字第5 6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 0 0 7年1月2 7日6时5 5分,被告刘xx驾驶合肥公交公司所有的皖A 2 0 3 3 1.号大型客车沿长丰县双墩镇双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桥西3 O米路段,因路面结冰湿滑,刘xx驾车超速行驶,车的右前部撞到骑人力三轮车同向行至该路段左拐弯的原告甄xx人力三轮车的左后尾部,致原告甄xx倒地受伤,两车损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群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甄长霞无责任。甄xx受伤后,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初次住院诊断为:。1、内开放性颅脑损伤;2、多发性肋骨骨折;3、右耳神经性聋。住院5 3天,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休息三个月、出院带药等。2 0 0 7年5月2 4 El,甄xx因时发头痛、抽搐,二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癫痫。对于糖尿病肾病食疗。住院7天,出院医嘱为继续药物治疗、注意休息等。2 0 0 7年1 O月2 4日,甄长霞在尢明显诱因下,突发四肢抽搐,意识不清,突然倒地等症状,在当地医院对症处理后再次转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癫痫。住院1 2天,出院医嘱为休息1月,陪护1人等。此外,原告在非住院期间,也多次到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被告合肥公交公司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方自行支付了医疗费1 5 9 1 3O。5元。2 0 0 7年1 2月4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甄xx的伤残程度为:1、外伤性癫痫,属五级伤残;2、右耳听力障碍,属十级伤残。此外,原告还在该鉴定所就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程度;近期一年内用药费用约为8 0 0 0元-1 0 0 0 0元左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2 0 0 8年4月1 4 日,安徽省假肢厂对原告甄xx做出了残疾辅助器具鉴定和配置方案,即右耳中度听力障碍;建议配置国产助听鉴定费3 4 8 0元。原告从受伤起至目前为止,一直由其家人和亲属护理。
另查,原告甄长霞、甄元法、尹良勤均为农业户口,2 0 0 5年8月起,甄xx夫妇在长丰县双墩镇菜塘路北段开办合肥双凤惠康豆制品加工厂,从事豆制品加工,并在双墩农贸市场内租赁了固定摊位。2 0 0 5年5月3 0 ,甄xx夫妇以甄xx之夫杨xx的名义在双墩镇军港新村购买了住房一套。原告xx法、尹xx2 0 0 6年9月2 5日,被告合肥市公交公司为其所有的皖A 2 0 3 3 1号大型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安徽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被告合肥市公交公司对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甄长霞的相关鉴定进行重新鉴定。
2 0 0 8年6月3 0 ,蚌埠医学院经本院委托,对甄长霞的伤情等重新作出了鉴定,鉴定为:1、外伤性癫痫属于V级伤残;2、听力下降属于x级伤残;3、近年门诊治疗费约为每年8 o o o —l O O O O 左右;4、开放性颅脑外伤、颅骨骨折是导致甄xx右侧耳聋的直接原因。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习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jicheng/jichengfagui/2012/0103/68924.html。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过错方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群新驾驶被告合肥公交公司所有的皖A 2 0 3 3 1.号大型客车超速行驶,撞到骑人力三轮车的原告甄长霞,致原告甄长霞受伤,两车损坏。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群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甄长霞无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被告刘群新系被告合肥市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其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由被告合肥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刘群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依法应与合肥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安徽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包单位,其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限额的部分,糖尿病如何食疗。由被告合肥公交公司、刘群新连带赔偿。为此,三原告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实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对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确定。具体赔偿款为:(1)医疗费1 5 9 1 3O 5元,(2)后续两年医疗费1 0 0 0 0元,(3)误工费1 9 0 1 78 8元(6 07 6元×3 1 3天),(4)护理费,原告甄长霞属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护理费赔偿比例确定为3 0%。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为43 7 4.7 2元(7 2天×6 O7 6元);出院至评残前为4 3 9 29 5元【(3 1 3天一7 2天)×3 0%×6 07 6元】;后续护理费,按照2 0 0 7年安徽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 8 1 8 3元标准计算,即7 0 9 1 37元(1 8 1 8 3元×2 O年×6 5%×3 0%),(5)住院伙食补助费7 2 0元(7 2天×1 O元),(6)营养费7 2 0元(7 2天×1 O元),(7)交通费2 0 0 0元,(8)残疾赔偿金,原告甄长霞虽为农业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双墩镇,对比一下继承。并从事豆制品加工,由固定的收入,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1 4 9 1 5 68元(1 1 4 7 36元×2 O年×6 5%),(9)伤残鉴定费2 6 8 0元,(1 O)残疾辅助器具费1 4 4 0 0元(1 8 0 0 元×8次),(1 1)辅助器具鉴定费8 0 0元,(12)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甄长霞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比例,确定为7 0%。原告甄元法、尹良勤均为农业户口,共生育四个子女,其中甄元法需被抚养6年,尹良勤需被抚养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该两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为4 6 9 9O 1元【(6年x 2 7 5 4;元÷4人x 2人×6 5%)+(3年x 2 7 5 4元÷4人x 6 5%)】x 7 0%),(13)精神损害抚慰金4 5 0 0 0元,(14)三轮车损失1 0 0元,合计3 4 4 8 8 811元。原告主张的住宿费,豆腐损失无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上述赔偿款,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三原告5 8 1 0 0元,余款2 8 6 7 8 81 1元,由被告合肥公交公司、被告刘群新连带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甄长霞、甄元法、尹良勤各项费用5 8 1 0 0元;二、被告合肥公交集团公司、被告刘群新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甄长霞、甄元法、尹良勤各项费用2 8 6 7 8 8.11元;三、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原告甄长霞、甄元法、尹良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 2 0 0元,由被告合肥公交集团公司、被告刘群新负担5 4 7 3 ,原告甄长霞、甄元法、尹良勤负担3 7 2 7 元。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外伤性癫痫构成五级伤残有发作周期和发作频率,本案中两个鉴定机构都没有对被鉴定人进行相应的观察便作出鉴定结论,同时被上诉人的脑电图检查不支持被上诉人的证据,虽然结论相同,均为五级,但认定被上诉人构成癫痫不科学,均不应采信。二、即使是被上诉人癫痫存在,也是在其发作时需要护理,但被上诉人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时间是不发作的,生活能够自理,代位继承。需要护理的时间只是极少部分,一审判决支持其2 O年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且参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不合理。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系个体工商户,且在长丰县双墩镇菜塘路北段开办豆制品加工厂,证据不足。并据此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不当。被上诉人系农业户口,相应赔偿项目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交通费2 o o o元和精神抚慰金4 5 0 0 0元过高。五、虽然被上诉人被鉴定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但由于不清楚被上诉人发作的时间和周期,且伤残鉴定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
甄xx、xx法、尹xx上诉称,原审判决部分赔偿项目计算不当,依法应予纠正。1、护理费,原审判决将定残前的护理费确定为3 0%,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甄xx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医嘱建议均需要休息和专人陪护,还继续用药,而且上诉人的癫痫疾病随时有发作的可能,如果发作时身边没人,后果不堪设想。此外,上诉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被重新鉴定取代,故定残日应相应顺延到2 0 0 8年6月3 0 ,交通事故发生至定残日的时间应为5 2 O天,而不是3 1 3天。2、后续护理费,上诉人被定为一个五级和一个十级伤残,而且被鉴定为部分护理信赖,根据相关规定,护理比例可以计算5 0%,而原审法院酌定为3 0%的陪护比例过低。其次,原审法院参照商务服务业标准计算后续护理费明显过低,应参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再次,原审法院计算后续护理费时在3 O%比例的基础上,再以6 5%的比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3、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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