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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电缆突遭交通事故 雇员起诉要雇主先赔付
架设电缆突遭交通事故 雇员起诉要雇主先赔付作者:曾庆鸿 时间:2011-02-16 一雇员受雇架设网络电缆却意外遭遇交通事故,雇员诉权竞合选择起诉雇主,要求雇主先行赔付。2月15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特殊侵权案件,依法判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6月18日,遗嘱继承人。被告某网络公司与被告郭小龙签订一份《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安福县分公司光缆干线维护、施工承包合同》,由郭小龙承包光缆线路的架设及线路附属设施的安装。郭小龙雇请原告郭兴明为其架设电缆线。2010年7月3日,被告曾满生驾驶赣D重型自卸大货车,驶至网络公司施工路段,货车驾驶仓顶上蓬布挂到横过道路上方正当架设的电缆,导致正在作业的郭兴明摔落下来,造成郭兴明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网络公司及施工承包人郭小龙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满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郭兴明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原告郭兴明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右内外踝骨折,入院治疗33天,共花费医疗费元。2010年8月6日,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006-i-14之规定,评定原告郭兴明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伍仟伍佰元整。为此,郭兴民遂将网络公司、雇主郭小龙及肇事车主曾满生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雇员不能同时起诉雇主与侵权人赔偿,而只能选择其一,庭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提出的,而与原告形成实际雇佣关系的是被告郭小龙,其他被告与原告郭兴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雇主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郭小龙承担,其他被告不承担。经释明,原告郭兴民撤回了对网络公司和曾满生的起诉。据此,法院判令雇主郭小龙赔偿雇员郭兴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