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继承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继承 > 继承法规 >

原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代理词

时间:2012-01-09 08:08来源:明博相声沙龙 作者:西方 中国法律网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该资料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使农民能够依赖宅基地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我国对宅基地流转实际采取了严格禁止的态度。宅基地不得买卖、赠与、抵押、入股,也不得单独进行出租。宅基地不具有收益和处分两项权能。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表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目前,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内部成员才有权申请宅基地,继承。如村民要建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房条件的,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充分保证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身份的特殊性,有利于对集体土地的长久规划和保护。农村宅基地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我不知道继承。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其次,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实践中,买受人即使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对于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但因为农村《宅基地证》所特有的身份关联性,买受人如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看看580遗嘱继承网。在法律上是无法获得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证》的。而因《宅基地证》办理的法律障碍,买受人也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虽然已发生了事实上的买卖行为,但买受人却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况且,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即使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具有严重瑕疵,也将会被撤销。
  因此,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而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由于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该人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符合申领宅基地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审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此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否定了农村房屋的自由转让。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农村宅基地买卖立法的重视及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那么,这类的转让合同当然就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叫停的“小产权房”,就是对这类无效合同的诠释。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其实39健康网。本案被告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既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