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购房流程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购房 > 购房流程 >

初探中国古代“男尊女卑”观念的法律渊源

时间:2012-05-04 11:38来源:戈壁沙 作者:一橙小窝 中国法律网

第四,夫权赋予丈夫是否结束婚姻的决定权。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什么是注册资金。对于离婚,古人从来是持反对态度,因而,通常情形下,离婚是一个严重的事件,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所谓“从一而终”仅是针对女方的要求,男方是不受其约束的,正所谓“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5 。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离婚对男方而言又显得非常的简单和随便,最说明问题的就是“七出”之制。“七出”又称“七去”、“七弃”,古代解除婚姻婚姻关系不叫离婚,而称出妻、弃妻或休妻之类,创业项目。这种说法本身充满着夫权的气息。“七出”即法律授予丈夫逐出离弃妻子的七个条件,包括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有恶疾。妻子有一于此,丈夫边可理直气壮地将她休弃。显然,这种法律制度完全是为了隆崇夫权,单方面赋予丈夫在离婚问题上的主动权和优先权,。尤其是象无子、有恶疾之类,责任完全强加在妻子一方,而妒嫉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活动,只能依据揣测来认定,所以,将此作为丈夫离弃妻子的理由,充分反映出夫权在离婚上的霸道和蛮横,反映了古代统治者为树立夫权,不惜倾斜甚至扭曲国家法律。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