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股权纠纷调查 企业假公章到底是谁造的?股权转让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20 推荐债务债权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通知,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核心提示:海南一家企业用假公章与对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事隔不久,该企业负责人又以其股权转让协议是假公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工商局所做出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该案已经过了一审二审三审判决,目前已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该案已引发广泛关注,也给法院出了个新难题,企业用假公章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企业假公章到底是谁制造的? 海南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引发关注 2007年9月3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接到海口新南洋大酒店诉讼,诉讼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李世华、李修林利用假公章,非法办理股权转让,进行工商登记。在这份诉状中称:海口新南洋大酒店是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股东之一,占该公司50%的股份。2007年7月10日他们酒店到省工商局查档案时发现,该酒店在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享受的50%股权已非法变更到李世华名下,海南海伊特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丁剑南非法变更为李世华。 败诉者提出上诉 投资者李世华败诉了,两年多他率领公司一班人马,投资数百万元清理、债务两个多亿,现在等于他所作的一切都付诸东流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第三人李世华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海南海伊特经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原股东盖章处所盖的“海口新南洋大酒店”的印章,与海口新南洋大酒店在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备案的0009836号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另查明: 房屋租赁。第三人李世华因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4年5月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2005年8月2日变更的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其刑罚执行期满末过五年。因此2008年6月2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美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8月2日对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丁剑南胜诉了,海口新南洋大酒店胜诉了。一审判决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7月23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一审判决作出琼工商企内字(2008)1l号《关于撤销海伊特公司2005年8月2日变更登记的决定》将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登记前的状态。即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恢复为丁剑南,股东又恢复为新南洋大酒店、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三亚夏威夷大酒店。 投资者李世华败诉了,他在2005年接管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海口新南洋大洒店等几家企业以来,两年多率领公司一班人马,投资数百万元清理不良资产、债务两个多亿,现在等于他所作的一切努力都付诸东流了。 为此,2008年7月30日,李世华不服诲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7)美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上诉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相继查明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做出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错误。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中除了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外,还查明了其他5个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2005年6月16日海口新南洋大酒店与李世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海口新南洋大酒店将其拥有的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1500万元股(占公司股份的50%)全部转让给李世华以承担处理债务和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作为对价。该协议盖有海口新南洋大酒店的印章,并有丁剑南、李世华签名。 2005年6月16日,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与李修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将其拥有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1500万元股(占公司股份的50%)全部转让李修林,李修林以承担处理债务和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作为对价。该协议盖章有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公章,并有丁剑南、李修林签名。 2006年6月16日,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海口市金融贸易区国贸大道港澳国际大厦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议主要内容有:1.原股东海口新南洋大酒店愿将其在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即1500万元)转让给李世华,原股东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愿将其在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即1500万元)转让给李修林。2.会议决定,重新确定公司董事会人选,免去丁剑南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选举李世华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重薪选举李修林、张太聪、刘建华、王建国为公司董事。3.会议讨论决定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该决定有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海口新南洋大酒店以及李世华、李修林盖章。 2005年6月16日,丁剑南向李世华,李修林出具一份证明,证明称:“以下四枚(实际为五枚。记者注)公章是我提供盖章,并由我签交:1.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三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3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三亚公司;4.海口新南洋大酒店5.海口新南洋实业发展公司。”以上5个单位均加盖了公章。落款处还有丁剑南签名和按手樱 同时,李世华、李修林提供了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08)文检字第46号《司法文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确定:2005年6月16日《股东会议决定》上盖有“海口新南洋大酒店”的印章,2005年6月16《股东会议决定》上盖有“海口新南洋大酒店”的印章与2006年6月16日丁剑南出具《证明》上盖有“海口新南洋大酒店”的印章为同一枚公章所盖。 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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