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的发生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前提,不管案件的侦破是如普通刑事案件那样“由事到人”,还是如职务犯罪那样为“由人到事”,皆为如此。没有案件事实也就不存在刑事诉讼。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一个客观事实,对比一下房产案例 。我们称之为客观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发生,侦查人员总能收集到一定的证据。这种由案件事实的发生留下的事实,我们称之为形成的证据事实。形成的证据事实与客观的案件事实是存在差异的。证据形成后,接着就是证据的收集问题。证据收集的全面、完整、有效与否,受证据收集主体能力、证据收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实际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我们称之为收集的证据事实。收集的证据事实与形成的证据事实又有所差异。收集的证据存在一个合法性的问题。经过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予以采信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在法庭上实际出示证明指控案件事实的证据,我们称之为举证的证据事实。举证的证据事实与收集的证据事实也存在差异。公诉人在庭上所举证据,最终还需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信。法庭采信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我们称之为认证的证据事实,这个事实与公诉人的举证证据事实,又不一定是百分之百的吻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