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之四
时间:2012-04-29 15:21
来源:付小菊
作者:凯凯
中国法律网
1、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人的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内容的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其实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提示而未能删除侵权内容的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物业管理。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aa制婚姻小说结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非法买卖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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