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个买售权利冲突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房屋,可以连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是:
1:如果该新建房屋已经出手,可否能将其一并拍卖?《担保法》里有规定吗?
2:新的买售人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否对抗原买售人的权利?
3:如果新可以对抗原权利,那么原买售人所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谢谢大家!分不够我可以再加。麻烦各位牛人啦! 老大,是买受,不是买售。 再者这个问题是一个伪命题,按物权法的规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第一,物权法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新36条 实施细则。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请注意是应当一并处分,你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2/0322/198972.html。而不是可以。 第二,物权法147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屋租赁。请注意转让新建房屋必须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物权法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秦皇岛最新户籍政策。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也就是说要出售新建房屋就必须同时转让已经抵押的新建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而要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么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要么由受让人涤除抵押权。这两种情形,抵押权人均无需再对新建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也就是说不能再将新建房屋及新建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 总之,已抵押的土地的新建房屋,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卖给第三人,如果按191条的规定卖给第三人了,那么也就不会再拍卖,也就不会出现楼主的问题。 这样说,能明白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