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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法的问题。。求高手

时间:2012-04-12 17:24来源:其咏 作者:穿出美丽 中国法律网
2008年8月2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乙居住,每月租金2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合同签订后,对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乙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乙每月按期交租。2009年2月,甲因欠丙6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学习 房产纠纷。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在2009年6月底还债,该房屋归丙所有。后甲在2009年6月底未能还债,丙于是在2009年7月起开始主张实现其抵押权,要求乙向其缴纳租金,乙以自己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丙无权收取租金为由拒绝。此后,即从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无论甲、丙怎样催促,乙既拒绝向甲交租,也不向丙交租,遂甲决定终止租赁合同。 问题: (1)甲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丙?为什么? (2)甲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3)抵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是否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学习房屋质量。收回房屋?为什么?
(1)可以 (2)不成立 房地产设立抵押,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行为的最终生效都受到我国法律规范的制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合法 (4)无权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城市房地产第一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若未告知抵押权人,致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害,抵押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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