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调查 法制网记者 范传贵 一桩涉及国有企业的法院裁定土地过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承办法院5次发函,历经10年,至今仍难以执行完结。 该案因执行难度之大、督办层级之高、历时之久而受到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前往调查后发现,这起发生在广西防城港市的案件,其执行背后的重重阻力,大多来自于防城港市政府及所属多个部门。甚至有部门在公函中直接对抗法院生效文书,“不同意”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解开这起案件背后的谜团,或可为当下“执行难”的现状提供一个注脚。 事件十年难执行最高院督办无果 根据防城港市中院生效法律文书,记者大致可梳理出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1年10月,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当地国有企业———记者注)因不能如期偿还贷款,被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分行诉至法院。在防城港市中院的调解下,金瓯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沙滩江铁路西侧金瓯小区内105.96亩连片土地,以每亩11.2万元,抵偿1200万余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 一个月内,工行办理完了本案的贷款抵减手续,一个月后本案用土地抵偿贷款部分不再计息。 然而金瓯公司并没有按调解书要求主动履行义务,工行防城港分行于2002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5月,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规定,工行防城港分行将调解书中涉及的105.96亩抵债土地权益划转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2006年9月13日,华融公司南宁办事处对这块土地进行公开拍卖,防城港市港洲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曾长存等3人通过竞拍获得该项资产并签订转让合同。金瓯公司接到华融公司通知后没有参加竞买。 2006年12月,港洲公司等向防城港市中院申请根据生效调解书强制执行金瓯公司。经过一系列确认手续后,2008年4月2日,防城港市中院裁定将金瓯公司名下的105.9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港洲公司等所有,并予以强制执行。 金瓯公司不服,提出了执行异议。防城港市中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之后,金瓯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于2009年5月22日裁定驳回,维持防城港市中院原执行裁定。 防城港市中院在给防城港市人大的一份报告中称,广西高院要求在2009年5月底前结案。 2010年10月,广西高院发函督办此案。201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此案。 “该案的协助执行单位有两个,一个是住建委,已经在2008年4月协助法院执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另一个是国土局,至今未能发证。”防城港市中院执行法官在此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我们前后5次发函给国土局,要求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一直没有结果。” 国土局中途接到各种暂缓办理意见 防城港国土局为何坚持不予办理过户?在 2012年4月给防城港市政府的一份《关于协助办理市中院裁定金瓯公司土地过户手续的请示》中,该局详细讲述了该案在国土局的办理经过。 防城港国土局于2008年4月收到防城港市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土地过户相关材料,并受理了港洲公司等的土地转让业务,按法定程序启动相关工作。 “而此时查明,金瓯公司虽拥有该地块土地证(出让方式取得),但却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曾长存告诉记者。 2009年7月至8月,港洲公司等补交完该宗地的出让金和缴纳完各项税费,防城港国土局办理完了该宗土地的法院裁定转让手续。 该宗裁定土地转让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防城港市国土局开始转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然而此前一路畅通的程序,走到即将发证的最后关头突然遇阻。 防城港国土局在“请示”中称,2009年8月和2010年5月该局分别接到市纪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电话通知暂缓办理该宗法院裁定过户。2010年5月18日,又收到市国资委异议函,“认为市中院的裁定书有失公允”。 “市国资委在对我局公告提出异议外,另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于2010年7月批示:要求市中院认真研究,依法妥处,并请市人大依法监督,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国土局在“请示”中称。 即将发出的土地证,最终又被攥回了国土局手里。港洲公司等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3年2月他们再次向国土局递交尽快依法发证的报告,至今尚未收到回复。 国资委“我委不同意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根据防城港国土局的表述,最早对该案提出异议的是防城港国资委。《法制日报》记者也从防城港市国资委多份给国土局的函件中看到了这样明确的表述:“我委不同意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10年7月16日上午,针对国资委提出的异议,防城港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一次专题会议。会后,防城港市一名主要领导批示:“应以物权和债权分开处理方式进行,按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抗诉,维护国家利益。” 在多份公文中,国资委都反复提及他们不同意过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几点:本案因原债权人怠于申请执行,已丧失执行申请权;港洲公司并没有取得本案土地的物权,而只是拥有债权;防城港市中院对本案的执行违背物权法的规定,调解书规定抵债的土地和执行裁定查封、裁定给港洲公司的土地是两块不同土地。 这些理由被金瓯公司作为不服防城港市中院裁定的依据,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而广西高院已在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表示:“金瓯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针对国资委反复提及的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事,防城港市中院在给防城港市人大的报告中做了这样的表述:“金瓯公司因欠钱而用土地抵债给工行,是将国有资产转给国有银行;工行将抵债土地转给华融公司,是将国有资产从国有银行转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华融公司再将土地公开拍卖,符合国家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开竞价合法取得上述土地,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广西高院复议结束、最高法督办该案后,防城港国资委在给市政府的书面函件中,仍坚持上述几点理由,称“防城港中院违背法律明确规定”、“裁定不顾事实”…… 防城港国资委据此提出建议:“为避免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无法回转结果出现,建议由市政府、市人大协调防城港中院和市国土局,暂缓本案土地过户登记”,“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