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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证处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10年诉讼

时间:2011-05-30 16:34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当下,由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在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疏忽和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却迟迟得不到有效维护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中,由于公证处的程序疏漏,致使当事人10年诉讼。法院判决后,该公证机构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如此“公证”谈何“公正”。——编辑手记

  2011年4月底,52岁的南京市民朱延终于从南京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拿到了16万元赔偿款。

  此刻,他满腹委屈地喃喃自语:“哎,10年了,9场官司输了8场,要不是省检察院抗诉……难呀!”

  姐弟各持公证书上公堂

  姐弟俩各持一份公证书走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各自的公证行为合法有效,并获得母亲的房产

  2001年12月2日,南京市民朱延的母亲走了。

  母亲育有10个子女,朱延是最小的儿子。

  2001年4月16日,母亲病重后,单身的朱延带着5岁的儿子朱焕搬到了南京市长乐路30号201室母亲的家中,陪她度过了最后的时光。

  南京市长乐路30号201室原是母亲承租的公房,后按房改政策购得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母亲生前多次对朱延说,她已在南京市公证处立下遗嘱,待其百年之后,将房遗赠给唯一的孙子朱焕。

  送走了母亲,朱延与刚上小学的儿子住进了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子。

  2002年4月初,朱延接到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的传票,朱家的九姐朱秀以该房产权归其所有为由,将弟弟朱延诉至法院。

  庭审中,朱秀出示了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1999)第66号公证书证明,1999年3月,母亲在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立下遗嘱,房屋由朱秀继承。

  2001年12月6日,母亲走后第4天,朱秀在秦淮区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1999年3月母亲所立遗嘱有效。

  2001年12月10日,朱秀向南京市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

  2002年2月6日,南京市房管局向朱秀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朱延向法庭出示了2001年5月8日,南京市公证处在母亲家中为老人现场办理的(2001)第2149号遗嘱公证书,证明其将201室遗赠给朱焕。

  朱延认为,依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01年5月8日,母亲所立遗嘱为最后遗嘱,房屋的权属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朱秀认为,按照法律规定,2149号公证书应有两名公证员或见证人签字,但该公证书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字,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三次判决朱延败诉

  法院通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判决,认定姐姐应依法获得母亲的房产。判决后,姐姐以16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掉。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产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长乐路30号201室经南京市房管局审查已登记在朱秀名下,可以认定该房产权归朱秀所有。

  被告朱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搬出诉争房屋。

  朱延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朱延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南京市中院再审后,仍判其败诉。

  再审判决后,朱秀并没有搬进201室居住,而是以16万元的低价将诉争房屋出售。(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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