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徐永忠)一初中学生上完晚自习后,在寝室吵闹影响其他同学休息室时,副寝室长大声呵斥没有制止住,顺手脱下鞋子偏巧砸伤了这位学生的眼睛。日前,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校园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这位副寝室长的父母与夏邑县某初级中学赔偿原告陈某晨合计损失11928元。
2009年9月13日,就读于夏邑县某初级中学一年级学生陈某晨、姜某界等人上完晚自习回到寝室准备休息,由于陈某晨大声喧哗影响了其他同学的休息,身为该寝室副寝室长的姜某界制止未果,一气之下,脱掉自己的鞋子向陈某晨砸去,只听哎哟一声,陈某晨大声说自己的眼睛被砸住了,经当地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56元,后经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3467元,经医疗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刚发生伤害时该学校和姜某界的家人各拿出500元,剩余医疗费都是陈某晨家人支付的。虽经多次协商,三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晨遂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姜某界父母认为陈某晨不遵守纪律在先,而且姜某界砸伤人的行为是代为学校维持寝室纪律,发生了伤害事件也应该由学校承担;某初级中学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已经进行及时处理,尽到了教育与管理的责任,学校也没有授权身为副寝室长的姜某界可以用鞋子管理学生,因此伤害责任后果应由伤害人自行担责。(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