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6岁的吕某为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吕某在互联网上出售自己的QQ号。吕的QQ号是5位数号段,极为少见。姜某在网上看到信息后,很感兴趣,就与吕某联系,最终双方以4500元人民币成交。之后,吕某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某。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他在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姜某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了设置。姜某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其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直推托。无奈,姜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遂将吕某抓获。前不久,法院以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 法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252条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在明知自己的QQ号码已出售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相关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号码索回,并修改密码,致使拥有该QQ号码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责任编辑:苏芳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