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权益保护 >

盗窃QQ号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_权益保护_商都网法制频道

时间:2011-05-27 16: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现年26岁的吕某为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吕某在互联网上出售自己的QQ号。吕的QQ号是5位数号段,极为少见。姜某在网上看到信息后,很感兴趣,就与吕某联系,最终双方以4500元人民币成交。之后,吕某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某。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他在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姜某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了设置。姜某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其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直推托。无奈,姜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遂将吕某抓获。前不久,法院以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 法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252条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在明知自己的QQ号码已出售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相关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号码索回,并修改密码,致使拥有该QQ号码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责任编辑:苏芳芳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