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 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4、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备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5、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护理费),需要支付,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地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认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现实做法: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是否需要护理,单位未派人护理的,按照市工资指导价位护工的工资标准的中位数来决定护理费,护理费仅指住院期间的护理。 6、 生活护理费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a、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先向劳动仲裁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且劳动仲裁就此争议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A、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舍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 B、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 c、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除少数特别情况(如单侧膝下缺失治疗终结评残后安装假肢需要一定的适用期和个体治疗终结后需要特别的功能锻炼的)外,医疗终结期视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含加班费。 d、住院期间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 e、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工伤职工请求后续治疗费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不予支持。 f、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结构同意。 g、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h、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i、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j、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 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二十六条 8、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 条件之一:A、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B、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