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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的种类

时间:2013-03-06 17:00来源:牧木灬 作者:吾看青山多妩媚 中国法律网

 【 】一、租船的种类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搭乘的公共汽车,它的特点是有规定的票价、起始和终点、行驶路线等等,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的经营方式称为班轮运输,而不属租船的范畴。

  程租 若一个学校组织学生去郊外春游,向公交公司或其他汽车公司包一辆或多辆大客车,须事先约定何时抵校接人,一辆车可容纳多少名师生,驶抵何处,费用共计多少。理所当然,物权的民法保护。公交公司已知何时去何处,完全可预计其成本。所以学校就无需再付汽油费、停车费、公路费、过桥费等,而只需付一次性的包车费。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的经营方式被称为程租(VOYAGE CHARTER)。

  期租 若一个大型会议开会五天,不但要频频用车,而且要随时用车,因此像前述的一次次地租车很不方便,费用又高,还不能保证随时得到车。它就可向公交公司租一辆车为期五天,事先约定该车应在何时何地点报到、汽车行驶于何范围(如郑州市内或市属的郊县)、何时何地点终止。理所当然,因公交公司无法预知每天行驶多少公里、驶往何处、停车多久,因此会议单位方除了付每天的租金外,还应付汽油费、停车费、公路费与过桥费及司机的加班费等等。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的经营方式称为期租(TIME CHARTER)。

  光租 若某一企业的驻沪办事处因某种原因如缺乏购车资金,或此机构仅需在沪二年而不购车,又因其它原因欲光租一辆车而无需司机。此时某公交公司仅将车租给了办事处而不供司机。理所当然,因公交公司无从预知车开往何处、引擎使用达多少小时、每天行驶多少公里等等,这个办事处除付每天的租金外,还要自己支付耗油费、停车费、公路费与过桥费、保险费、维修费等等,同时办事处还须自己雇用司机。在航运业类似上述经营方式称为光租(BAREBOAT CHARTER)。根据上述划分支付成本费用的做法,光租的每日租金一般大大低于期租的每日租金。

  然而轮船与汽车还大不相同,仅为了作最通俗的解释,才将公交车拿来作比喻,航运业中的租船业务远比租车复杂,船舶所运货物的品种多、 数量大、距离远、费用与成本高、涉及面广。

  有些在租车上绝少发生而在航运上则经常发生的,如程租合同还要规定装卸效率,此效率是按舱口计算还是按整船计算、节假日、周末是否计入、雨天是否计入、罢工是否计入等等。

  二、受载期(LAYDAY、LAYDAYS)

  多数的专业字典与书藉将此用语译为装卸日期或装卸天数,有的还解释为“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装货和卸货天数”。我对这种翻译与解释不持任何反对意见,但觉得至少在程租中应译作“受载期”为宜,因为期租合同中已有交船还船的规定与条款,在此期内装卸货日期与船东无甚关系。反之,程租合同中没有交船还船的说法,因此开始受载相当于程租的实际运作业已开始。例如某船的受载期为2月5日至10日,即该船2月5日至10日这一期内的任一时刻到达指定地点且作好一切受载准备,程租人则有义务接受此船。若将LAYDAY(S)在程租中视作装货或卸货日期或天数,则会被人误解为2月5日是装货必须开始的日期,2月10日是装货必须终止的时间。实际上根本不是这回事,即使2月10日也可开始装货, 至于装货规定在何日结束则是另一回事。所以LAYDAY(S) 宜译为受载期,即2月5日至10日期间内(包括5日与10日当天),皆可受载,船东有义务把船在此期内赶到指定地点且作妥一切受载准备,而程租人有义务在此期内给船受载。所以早期丁.贝斯著的《租船与航运用语》 (1960年英文版)中认为LAYDAY一词有装卸天数与受载期的双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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