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三府[2005]148号 发布日期:2005-11-3 执行日期:2005-11-3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落实三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的发展,加强渔船项目的租赁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顺利收回租金偿还开发银行贷款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钢质渔船船舶出租方是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受市政府指定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统一建造的百艘百吨钢质渔船,用于扶持本地区渔民开展外海捕捞作业,并将钢质渔船船舶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本地渔民,是钢质渔船船舶的所有权人。 钢质渔船船舶承租方是符合租赁条件的三亚市本地区渔民,享有钢质渔船船舶使用权。 第三条 租船渔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渔民,对于婚姻。具有本市户口; (二)在本市区内有固定住房,具有合法产权且属本人所有; (三)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五年以上,同时或取得渔船驾驶执照; (四)具备一次性交纳总造价的30%的租赁保证金的能力; (五)口碑及信誉良好,无不良习惯。听说结婚知识。 第四条 各区镇及有关部门应按如下流程推荐承租渔民: (一)居委会(村委会)审查资格:居委会(村委会)将本辖区有租船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渔民名单在本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加盖公章送区镇政府。 (二)区镇政府主持竞标:各区镇对居委会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并通过竞标程序选出本区镇承租渔民,其名单由区镇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确认: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上报名单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并将结果签名盖公章后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四)报纸公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应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经核实后的名单及本承租条件在《三亚晨报》及图文电视上公布,设监督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对推荐渔民有异议情况的,应提交造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五条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一次性交纳渔船总造价30%的租赁金。不交足租赁保证金的,取消租赁资格。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的最后期限用作抵偿租金。 第六条 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出租人应按与偿还银行贷款同步,同时鼓励提前还款的原则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承租人交纳保证金并签定租赁合同后,应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费到渔船制造厂接受技术培训并驾驶渔船返回三亚。不愿意亲自赴厂接受培训的,取消承租资格。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