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畸情,让她家庭破碎。为了爱情,她产下私生女。孩子出生后,情侣反目。最终,68岁“不差钱”的生父掏出9万元,买断了“父女关系”。近日,这桩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引发讨论。 背景新闻 爱上诊所老院长 大学毕业不久,凌燕与男友结婚,并顺利地到江苏无锡一所医院外科做实习医生。原以为可以大显身手,没想到每天就是帮着干些杂活。 2005年,凌燕怀孕了,加上工作不开心,决定辞职。不久,可爱的儿子出生了。为了赚奶粉钱,产后的凌燕决定出去找份工作。就这样,应聘到李冬强退休后开的诊所。 这时,凌燕与老公的感情慢慢出现问题:老公工作忙,常很晚回家,两人因为琐事经常吵架。而在工作中,凌燕与李冬强的感情越来越好,两人终于越过底线。凌燕知道李冬强有妻室,但无法自拔。 2007年10月,凌燕发现自己怀孕两个多月。她拿着化验单找到李冬强。“还是把孩子打掉吧!”李冬强蹲在凌燕面前,小声挤出这句话。 李冬强的绝情对凌燕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她意识到孩子是个“祸害”,同意打掉。 无辜的女儿被弃了 丈夫很快知道了凌燕的事,决定离婚。一段婚外情,让凌燕无家可归,没有了任何依靠的凌燕突然想把孩子生下来。她找到李冬强,希望“不差钱”的李冬强给她买套房子。李冬强却坚称孩子不是他的,说如果凌燕执意生下孩子,他也不会认。凌燕感觉很受伤。 2008年3月,凌燕生下女儿。而李冬强对凌燕及孩子不闻不问,凌燕只得让小孩随前夫姓。离婚后,凌燕一直没有再工作,她和女儿的生活更加没了保障。生活的重压让凌燕几次都有了放弃生命的念头,但想到嗷嗷待哺的女儿,凌燕又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无望的时候,她想到了女儿的生父李冬强。凌燕打了他留给自己的手机号码,却只听到“停机”的回复。 9万元“买断”血缘关系 在生活的重压和无奈中,凌燕把李冬强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很快,昔日的甜蜜情人对簿公堂。李冬强承认与凌燕有过一段婚外情,但坚称孩子不是他的。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作出了“李冬强系孩子的生父”的结论。亲子鉴定已证明孩子是李冬强的亲生孩子,李冬强需要担负起为人父的基本职责。因女儿太小,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且李冬强年事已高,法官认为母亲抚养较合适。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居然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以每月300元计算,至孩子25岁止,李冬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万元,若李冬强未按时足额付款,另赔偿女儿5000元。双方以后“互不打扰”,“割断血缘”。随后,原告撤诉。 对此,凌燕说有自己的考虑:一是双方已经闹僵了,她不想继续扯皮下去,二是孩子生父年纪太大了,万一过世早,怕以后更难拿到钱了。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买断血缘”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父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能否用金钱买断? 张献玲(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常见,父母与子女发生了激烈的矛盾,盛怒之下一纸协议“断绝关系”,想借此抹去亲子间的亲情与责任。本案中双方协议的“割断血缘”也是这个意思。但血浓于水,没有谁可以割断相连的血脉,法律对此也持否定态度。 在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一种,人身关系是绝对的、先天性的,与生俱来的,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关系的终止,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前者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因为凌燕与李冬强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他们的女儿在法律上虽然被称为非婚生子女,但和婚生子女一样,属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亲子关系的,唯一的例外是因子女被依法送养而终止父母子女关系。对于这种送养,法律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支付9万元抚养费割断血缘的协议只是当事方的一厢情愿而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也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的,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说法二]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有部分有效 记者: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王卫霞(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从双方签订协议内容看,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生父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剥夺。《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支付期间、支付方式以及不能依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内容合法有效。 协议中“双方互不打扰”、“割断血缘”,处分的是身份关系,民法上的基于身份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权利,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更不能通过协议来调整。依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并非仅仅是支付抚养费,还需要精神上的关怀和生活上的帮助。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绝对不可能在支付了抚养费后就“割断血缘”。 我国的《婚姻法》是在尊重中国传统伦理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该法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在父母年老体弱时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李冬强因其不差钱,可能不需要非婚生子女支付赡养费,但法律上的赡养不仅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关心、生活上的照顾、感情上的慰藉等等,协议的双方试图得到“互不打扰”的“境界”,却要遭受道德的谴责,也为法律所不容。 [说法三]法律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记者:父亲能用遗嘱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吗? 张蕊(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参与遗产分配。但法律同时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见,公民不仅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李冬强企图用9万元抚养费换来“割断血缘”、“互不打扰生活”的协议,容易让人产生“不差钱”的父亲企图用区区9万元割断与女儿的一切联系,他如果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非婚生女儿对遗产的继承权,法律会答应吗?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涉及未成年人遗产处理的部分内容无效。对于该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主张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