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时间:2012-04-26 06:48来源:江南游子 作者:潘一荣 中国法律网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来源:江西律师网 作者:不详 时间:2006/08/30 推荐刑法律师: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我不知道最新工伤鉴定。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325/202615.html。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医疗。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结婚证手续。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档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 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 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 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具备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刑事辩护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