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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律师

时间:2012-04-23 03:36来源:风中栀子 作者:陌陌 中国法律网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述

一、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而我国刑法把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放在首要地位,并予以严厉的制裁。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虽然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其表现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足以侵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本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无论是有特定身份者还是无特定身份者,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1/1231/65253.html。均可构成。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公务员叛逃罪必须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而仍然实行该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以下12种具体罪名: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投敌叛变罪,公务员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鉴定程序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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