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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8)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

时间:2012-03-07 03:47来源:蜜筱糖 作者:海角七号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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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8)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作者:刘安财 时间:2011-12-10

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06月24日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请示中进行了下面的批复:《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
 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下面是这份批复的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庭柱、陶齐氏夫妇生育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遗有祖遗房屋三间。陶齐氏于1941年将三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国祥名下并交了该房产权状。解放后该房产权仍由陶国祥登记,并管理使用达四十余年,直至1968年陶齐氏死亡时,双方均未提出异议。1983年陶国祥死亡后,陶冶以房屋系父母遗产为由要求继承。一、二审判决认定陶冶无权继承此房,你院裁定将此案发回安顺地区中级法院再审,并向我院请示。
  我们研究认为,此案讼争房屋虽系祖遗产,但陶齐氏已将产权状交与陶国祥,并在两次产权登记和私房改造中,均确定由陶国祥长期管理使用,陶冶在陶齐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应当认为该房产权早已转归陶国祥夫妻共有。陶国祥死后的遗产,依法应由邓秀芳及其子女继承。陶冶无权要求继承。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年06月24日
实施日期:1987年06月24日 
想不到一份发布和实施于1987年的司法解释,于20多年后同样会发生重要的作用。

对母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其他兄弟姐妹却有几个连给母亲的抚养费都不到位或不积极。
张英是个不幸的女人,她结婚很早,但因为丈夫有病走的早,不得不改嫁了两次,后来与一外地人同居生活。张英有5个兄弟姐妹。其父亲去世的早,其母亲魏凤霞生前对自己的6个子女都很好,也为几个子女照顾过孩子。由于母亲生性坚强,法治。虽然年龄大了,也不愿意拖累子女,1999年时,住过一段时间敬老院。张英能够离开自己的临时家庭在1999年时陪母亲魏凤霞住了半年时间,后来母亲年龄进一步加大,不太适合住在敬老院了,需要回到和平区集贤街55-1号居住,但5个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家,不能前来侍候母亲,医疗。于是张英又再一次离开家庭,在2000年9月来到和平区集贤街55-1号房侍候母亲魏凤霞。当时张英和5个兄弟姐妹约定主要由张英来扶养母亲,多数人不定期地提供一定的扶养费。但有些人却连这个抚养费都不能及时的出具,有违作为人子的尽孝义务。由于母亲身患脑血栓和半身不遂等病,在张英扶助母亲魏凤霞的过程中,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侍候了母亲5年多。在母亲去世时,也是张英和张英的女儿李玉为主操持的丧事,殡葬等收费收据、120急救中心收据等证据在张英的手中,并且从殡葬用车及费用的收据留的都是张英的电话号码来看,张英能够在母亲病重之时,尽力救治,在母亲办丧葬时,出钱出力,确实尽到了一个子女对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符合中华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见在母亲最后的5年多岁月,张英对母亲的扶养,是居功至伟的,是无法磨灭的。
在后来母亲对此争议房产的处置是符合民间习惯,及公序良俗,就是谁养老人,房子就给谁是民间约定俗成的。类似遗赠扶养协议之类的内容。
母亲生前已将房产处分给张英
和平区集贤街55-1号原是张英的父亲单位分的房子,在父亲去世后,以母亲的名字先办理了房屋使用权证,证明此房由母亲一人使用,其他的兄弟姐妹都没有意见,说明父亲的财产已全部由母亲一人继承。2003年时此房参加了房改,当时母亲很虚弱,知道自己也将不久于人世,由于其他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家,也有自己的房产,而张英家无一处,屋也无一间,母亲就决定把此房留给张英,由张英出了4万元的购房款。医疗。为了防止以后出现争端,由母亲牵头,让其他的兄弟姐妹五写下了放弃母亲魏凤霞的房屋所有权的的字据,5个兄弟姐妹也鉴于张英没有住房,又能全心全意地扶养母亲,于2003年8月29日书面同意放弃母亲魏凤霞的房屋所有权。2003年11月3日,在5个兄弟姐妹的同意下,并在房管所人员的作证和参与下,由母亲将其所有的房屋(和平区集贤街55-1号房)转让给张英,签署了转让协议。当时由于此房的所有权手续已办理完毕,但产权证还没有下发,故先把此房的使用权证变更为张英的名下。并签署证明,待此房产权证办理完毕后,由张英领取产权证,再把此房的产权证变更为张英名下。相比看 尸检
协商不成,不得不到法院起诉
张英母亲去世时(2005年年末),这个产权证也没有发下来,等到此产权证下来时,张英想变更此房的产权证,但需要5个兄弟姐妹的协助,5个兄弟姐妹中多数人同意协助办理,但个别人却完全不配合,还经常对张英进行骚扰,在与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为维护张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英依法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此房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在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认为此案是继承案件,这就需要交纳很高的诉讼费,在张英的代理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安财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后,将此案的案由确认为房屋确权案件,这为此案的最终胜诉奠定了胜诉的基础。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戏剧性场面。张英作为原告,
将自己的其他兄弟姐妹全部作为被告起诉。在开庭前,张英的两个妹妹就明确表示不出庭,并出具了书面的证言,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之争,而且对当时张英扶养母亲和五个兄弟姐妹放弃此房屋的事实进行了证实。但三个弟弟却表示不放弃对此房屋的继承权,认为此房是老人留下的遗产,应该进行分割。此案一共开了三次庭,第一次开庭之时,三个弟弟都到庭应诉,由于是家庭之争,各人是互不相让,各讲各的理,庭前调解无果后,进入开庭程序,三个弟弟在答辩之时,把当时家庭的情况,以自己的角度进行了剖析,但是都认为自己尽了扶养义务,都不放弃诉争房产,由于此案的争议极大,每个人又非常能讲,特别是老弟弟自己就讲了一个小时左右,当天此案根本无法完成,法官不得不约定了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庭审之时,火药味十足,三个弟弟在法庭之上,对张英进行了无端的指责,甚至进行了漫骂,在张英与其据理力争之时,看看医疗事故。三个兄弟情绪激动,大闹法庭,最小的兄弟在火气上撞之时猛然将一个装满矿泉水的瓶子使劲砸向了张英,张英一躲,张英的面部是躲过去了,但还是砸在了张英的肩膀之上,张英因为惊吓和疼痛,一下子趴在桌子上失声痛哭起来。此案就此开不去了,只能休庭。因为张英受伤,在与法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英的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安财打110报警,派出所的警察将兄弟三人和张英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询问,之后让他们回家等信。张英到医院检查后,没有什么大碍,只是因为受到了惊吓,不得不卧床休息了几天。在此期间,由于房管所的同志不想对此案的家庭纠纷出证,使得此案的证据相对单薄,借此机会张英向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调取房管所的证言,以证实当初母亲留下了话是真实的。第三次开庭之时,法院依法调取了房管所同志的证言,证实了在2003年11月3日,母亲将其所有的房屋(和平区集贤街55-1号房)转让给张英,签署了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虽然母亲不会写字,但确实是在房管所同志的面前按下的手印。三个兄弟依然是不认可此事的真实性,认为房管所的同志是在作假证,却又拿不出作假证的证据。张英一方提出了魏凤霞对争议房产有完全的处分权。张英已将此房的购房款交纳,并且魏凤霞生前已将此房转让给张英。因此此案的房屋所有权应为张英所有,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的观点。
一年以后,和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诉争房屋归张英所有。三兄弟中的小弟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张英一方认为 一审判决完全正确,请二审法院予维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案中魏凤霞已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原理,魏凤霞有权处分权,因此本案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物权确认纠纷。并且被上诉人等在2003年已经作出了书面声明放弃了魏凤霞的房屋所有权,而且在事发后两年内未进行撤销权的诉讼,其书面声明已生效。由房管所同志的证言来看,魏凤霞是在其当面将此房处分给了张英,因此一审法院最终确认了诉争房屋归张英所有是完全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但小弟弟依然认为这是母亲的财产,母亲不可能把房产给张英,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沈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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