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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手术使一小学高级教师永别讲台

时间:2012-02-19 23:52来源:静妮妮 作者:须眉脆弱心 中国法律网

    一个小手术使一小学高级教师永别讲台

    来源:法治快报 作者: 时间:2012/02/08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 陈家财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火甲小学高级教师潘文华3年前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做左上腭囊性肿物切除手术。然而这个“小手术”却给潘文华带来横祸:术后,她出现极度智能障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潘文华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医院存在医疗

    □ 陈家财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火甲小学高级教师潘文华3年前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做左上腭囊性肿物切除手术。然而这个“小手术”却给潘文华带来横祸:术后,她出现极度智能障碍,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潘文华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医院存在行为,判决潘文华近50万元。5月中旬,潘文华领到了赔偿款。

    小手术毁了一名高级教师

    2007年1月5日,潘文华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外科做左上腭囊性肿物切除手术,术后不久即出现缺氧性脑病,先后3次收到院方发出的病危通知书。此后一个月内,潘文华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经42天抢救,潘文华虽然免于一死,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视觉不清,语言与动作迟钝,手足颤抖,嘴脸抽搐,身体失衡不能行走,饮食及大小便不能自理,呈现极度智能障碍状态,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潘文华的哥哥说,当初潘文华感觉左上腭有个小小的肿物,虽然不痛不痒,但有一个东西在嘴里总觉得不舒服,于是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外科诊疗。医生告知要切除这个肿物,这是一个“小手术”,没有什么大碍。没想到这个肿物切除术彻底改变了她的一生。潘文华的哥哥认为,造成潘文华现状的根本原因是北海市人民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在手术中存在不严格遵守医疗规则,责任心不强,医院管理不善等过失行为所致。

    把医院推上被告席

    潘文华经治疗没有康复,她的家属为此向医院提出赔偿。但北海市人民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听听 医生的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29日,潘文华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市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3.98万元。

    “小手术”为何产生如此严重的后遗症?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海市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

    北海市医学会认为“术前各项检查结果正常,潘文华出现急性呼吸道梗阻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又认定医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时器械出现故障,虽然更换了简易呼吸器继续辅助呼吸,对在改善缺氧方面可能有一定的影响”。

    北海市医学会作出鉴定后,北海市人民医院在法院质证过程中承认送检材料中术前的《血气分析单》是伪造的,《尿样分析报告单》缺失,术后切口敷料下落不明。后经法院查实,北海市人民医院提供的潘文华诊疗病历资料中存在多次涂改、记录矛盾的事实,这直接导致此后医学会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及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医疗行为的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在复函中指出北海市人民医院病历存在记载时间、血压、临时医嘱等四方面矛盾,并认定潘文华伤残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海市医学会鉴定书认定北海市人民医院“在使用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时器械出现故障,对患者在改善缺氧方面可能有一定的影响”的鉴定结论并没有排除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潘文华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医院提供病历资料中存在多处记录矛盾之处,致使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无法进行确认,对此,医院应承担举证无力的过错责任。北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否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因此,推定潘文华的损害后果是由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所致,故应对潘文华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医疗条例》有关规定,2009年10月2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北海市人民医院赔偿潘文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22万元。扣除医院已垫支的医疗费18.95万元和潘文华应承担的原发病医疗费用3238.75元,北海市人民医院应赔偿潘文华29.94万元。

    赢了官司获得赔偿

    北海市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自治区高院认为,2007年1月4日,北海市人民医院并没有对潘文华做血气分析检查并承认自己缺失《尿样分析报告单》,北海市医学会认定“术前各项检查结果均正常”与事实不符。北海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北海市人民医院还承认术后切口敷料去向不明。北海市医学会是在不知上述情况时作出了鉴定结论。从北海市医学会做出的“北海市人民医院在使用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时器械出现故障,对潘文华在改善缺氧方面可能有一定的影响”的表述看,没有排除潘文华所患的“缺氧性脑病”与北海市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治区高院还认为,北海市人民医院缺失《尿样分析报告单》,术后切口敷料去向不明,病历中存在多处涂改、记录矛盾之处,且有两份内容完全相同但签署日期、检验者和审核者均各不相同的《血气分析报告单》,直接导致对北海市人民医院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无法鉴定,北海市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潘文华损失并无不当。

    自治区高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北海市人民医院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于3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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