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如何举证
时间:2012-02-18 17:54
来源:坤坤大地主
作者:陈振夏
中国法律网
用人单λ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如何举证 河南÷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用人单λ在用工方面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基本上都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但仍还存在一些用人单λ,利用自己的优势地λ,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不想聘用劳动者时,随意辞退劳动者,而在劳动者进行维权时,往往由于缺乏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其合法的请求却得不到支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出现用人单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其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 1、搜集能直接证明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用人单λ招聘劳动者的过程,以及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用人单λ往往会留下许多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¼(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λ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¼;(二)用人单λ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λ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¼。(四)考勤记¼等证据。 2、在无法取得能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可提供其他间接证据。 在用工制度不健全、拒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λ中,劳动者要想取得能够证明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在这样的单λ中,其根本就不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招聘员工,也不会填写所ν的“登记表”、发放“工作证”,更不会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往往在招聘或辞退劳动者的事情上,都是由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在用工方面极其随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在为用人单λ提供劳动、办理业务过程中留下的,能够间接证明其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办理业务时,用人单λ为劳动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留有劳动者签名的业务合同;劳动者申办信用卡时,对于医疗事故知识 。用人单λ为劳动者出具的收入、工资证明;用人单λ内部对劳动者进行等级、绩效评定的评定表等证据。 3、提供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劳动者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λ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但由于最高法院《民诉证据》第69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由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这里的“利害关系”既包括证人与劳动者或用人单λ存在朋友、雇佣关系的情形,也包括证人与劳动者或用人单λ发生纠纷、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劳动者提供证人证言时,应注意:第一、证人要能够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证人和用人单λ之间不存在纠纷和利益冲突;第三,证人当庭要出庭作证,否则法院一般不会采信;第四,最好能提供其他的证据,与证人证言相印证。 4、申请法院向有关单λ、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个人的能力有限,且许多社会机构和国家机关不接受劳动者个人的调查取证,在劳动者要求查阅、复印相关证据材料时,不予协助,医疗。更有甚者百般刁难。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出面调取证据,特别是在用人单λ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情形下,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般都是有力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 尽管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通过各种途径和证据,来证明其与用人单λ的劳动关系,但事后进行调查取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而且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劳动者而言是十分不利的。笔者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λ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要求用人单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λ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若用人单λ超过法定期限,超过一个月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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