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利珍,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汉台区七里镇文庙村六组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系死者陈凯之妻。 申请人陈嘉豪,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凯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利珍,系陈嘉豪之母亲。看着 医疗保险 。 被申请人:汉中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军。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凯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凯被他人致伤后,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当即乘出租车赶往汉中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凯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凯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凯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凯失血性休克,在陈凯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凯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凯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最新的劳动法。属于。 依照黄家駟外科学记载像陈凯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O型血输入,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 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凯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凯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凯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此致
汉中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请人:张利珍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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