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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枝山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时间:2011-11-19 15:20来源:赵炎 作者:千本色 中国法律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受被告人亲家田江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枝山同意,担任李枝山的。在此之前,我曾经会见过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申请对胡素珍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我对全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公诉机关指控李枝山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下面我就本案谈以下四点看法:

一、胡素珍一贯欺辱李枝山一家

李枝山和胡素珍两家互为邻居,共用一条胡同通行。李枝山家在里侧居住,胡素珍家在外侧居住,这样以来,胡素珍的家门口成了李枝山家必须经过的地方。在村规划时,胡同的宽度确定为四米,但胡素珍视他人的通行权于不顾,在加盖南房时,侵占了半米的通道,使李枝山家的通行受到了限制,妨害了李枝山一家的生产和生活。此事虽然经过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因胡素珍蛮横无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特别是在胡素珍家出粪时,无视李枝山一家人的存在,将起出的粪便直接堆放在家门口,使本来不宽的通道几乎完全堵死,李枝山一家不得不在恶臭粪便影响下艰难通行。这是导致两家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李枝山为人老实,关于这一点我在看守所会见他时有了充分的感受。当时看守所的管理人员都主动谈起此事,都认为他实在太老实了,这样的人怎么还能犯罪呢。而胡素珍为人凶恶,特别是对李枝山一家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的地步。去年秋天,李枝山担水在胡同里经过时,正巧胡素珍家的牛卧在胡同中,挡住了李枝山通行的道路,李枝山对牛喊了一声,以便让牛起来,让开通道。就这一声哄牛的喊声,惊动了胡素珍,她对李枝山破口打骂,声称把他们家的母牛惊吓了,母牛如果怀的小牛流产了,就让李枝山家赔,并要求把母牛放养在李枝山家中观察是否流产。最后经李枝山求情,胡素珍才答应不把牛放在李枝山家,但作为条件是李枝山必须每天为她家的割草喂养。就这样李枝山每天割草送到胡素珍喂牛。有一天,李枝山割的草不多,胡素珍就以割的草不够吃为由,将她家的母牛牵进李枝山家的院子,让牛将李枝山家院中种的蔬菜全部吃光,可以说实实在在给了李枝山家一个教训,使得李枝山再也不敢少割草了。就这样一直割草到确认母牛无流产迹象为止。这就是活生生的胡素珍。

二、双方打架是胡素珍的侵害行为引起的

2003 年11月11日中午两家打架起因是因为胡素珍在通道上堆放粪便引起的。当日中午,胡素珍对李枝山即将出嫁的女儿大打出手,脸上多处被抓伤,继而又将出来拉架的李枝山妻子打到在地。当然胡素珍说是他们母女二人先打的她。谁说的真假我们只要看一看胡素珍平时对李枝山家人的作法和她的身材情况就清楚了,李枝山妻子和女儿加在一起的体重和胡素珍差不了多少。她们二人是万万不敢先动手的。在本案中,胡素珍自己也承认李枝山和他的妻女不是同时出现在现场的,李枝山是最后出来的。李枝山出来后,涉于胡素珍的淫威,是不敢打她的。但面对正在遭受痛打之苦的妻女又不能无所作为。他选择了拉开胡素珍的办法,以便让她停止向其妻女的不法侵害。但这一拉架又把他自己搅入了殴斗的行列。因为胡素珍从来没有把李枝山放在眼里,而且这样一来,还可以把凌辱李枝山妻女二人的行为转化为她和李枝山的争斗。给人造成了这样一种假象:一个男人在打女人,全家三口在打她胡素珍一人。我就听有关部门的人员这样讲过:李枝山家欺负胡素珍,三人打她一个人。就目前的证据看,有谁看到了李枝山家三人同时打胡素珍呢?没有。只能证明三人都在现场,但没有同时和胡素珍打架。 李枝山不想同胡素珍打架,也不敢同她打架。但胡素珍并不这样认为,既然要打,就要打出个名堂来,将李枝山制服。所以在李枝山退却后,她还要冲上去,表面上喊着是让李枝山把她打死,实际上是为了继续打李枝山,她边喊着让李枝山打死,边用头撞击李枝山,用手对李枝山抓打,不然的话,李枝山脸上的挫伤、抓痕是从那里来的。同时狠抓李枝山的裤裆。李枝山想躲她都不可能了。在胡素珍被人拉开各自回家后,她认为还没有将李枝山家制服,所以又冲到了李枝山家继续滋事。在砸了李枝山家的门玻璃后,又要砸电视机,在无法下手后,就躺在抗上赖着不走。

三、胡素珍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程度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出具的说明函中,明确强调怀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所下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从病历反映的情况看是无法达到轻伤标准,而且没有留下客观证据如伤情照片、也没有对软组织损伤的部位和大小进行具体描述,挫伤的软组织吸收后不留痕迹,是没有办法进行重新鉴定的。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到的伤害程度照片和具体部位、大小的描述是完全有条件留存下来的,因为公安机关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就介入了案件的调查,法医于11月20 日,即事发后第十天,就出具了法医鉴定书,他们应当将客观证据保存下来,也必须将客观证据保存下来,只有这样鉴定结论才有复检性,具备接受其他鉴定部门的审查的条件。

大高崖派出所的民警于11月12日中午就到医院向胡素珍进行了询问,且第一句话就是:你被人打了。而当时李枝山也在住院治疗,我没有见到对李枝山的询问笔录,在对李枝山的讯问笔录中也没有这样有记录,李枝山身上也有伤,他也是被人打了,不是自己打的。这是我一直没有弄明白的问题:为什么李枝山的伤没人关注。

对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复检性,即必须要留下客观证据,以便由上级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复核。这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我们指明的鉴定方向。几个月后,对胡素珍进行诊治的医生、为胡素珍进行法医鉴定的法医的回忆不属于客观证据。他们目前可以任意编造,不要说是否达到了8%左右,就是让他们编造百分之百也并非不可能,他们只要说胡素珍遍体磷伤、体无完肤就可以了。鉴定是一门科学,要求条件非常严格,因为他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有罪、罪行大小、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所以鉴定的依据不能由某一个人说了算,应该决定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依据该事实可以由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出同样的结果,如果一个鉴定结论无法由他人复核,这样的鉴定结论是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的。如果采信怀安县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无异于是由法医定案,而不是人民法院定案。这同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背道而驰的。

我认为,法医不是圣人,法医鉴定结论不是圣旨。他们也受经验、知识、技术不足的影响可能得出错误结论,也可能受社会关系的影响写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也就是说他们的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如果没有错误,都是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容挑战,法律也就不用再规定允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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