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保 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赔偿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4/24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6万元…【关键词】、、罪 推荐阅读: ?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 实施交强险有什么好处?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6万元。 【案情介绍】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 2009年7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某和被告张某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黄某、樊某6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由原告自身承担10%,被告方某和张某各承担80%和1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月27日16时20分许,被告方某驾驶摩托车(后载受害人朱某)沿S245线由草林镇往堆子前镇方向行至48KM+820M路段时,遇同方向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车右转弯,摩托车追上小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摔至路面,头部遭受重伤,相比看大学生创业国家政策。当即被送往遂川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转往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15天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朱某乘车时未佩戴头盔,损害。肇事小车、摩托车事发时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两被告均存在交通违章行为,在同一事故中致受害人朱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朱某搭乘摩托车未依法佩戴头盔,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正是头部严重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自身也有责任。发生事故时的两辆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车辆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先行赔付,对半分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延伸阅读】、、、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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