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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

时间:2012-02-03 18:53来源:世界晋商网 作者:艺景模型 中国法律网
我在这个单位工作刚11个月不满一年,由于各方面原因公司单方面提出解约,需要多付给我一月个的赔偿金。而且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还需要付给我待通知金作为补偿。 我想问问, 这些补偿的金的基数是按照什么算?是 (合同工资4000-保险-税)?还是(合同工资4000-税)呢,这里边算不算保险的数呢? 急~谢谢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学会损害知识 。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1、需要支付代通知1个月工资。 2、基数是应发工资。
合同工资4000-保险-税,实际发给你的使这些
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所有其它工资+补贴(津贴)+所有奖金+加班费+年终奖的总和减去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总和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总和再除以1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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