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基层民警日常执法行为,有效打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相关名词解释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多次: 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人数较少:是指二人以下(含二人)。 受过处罚:是指在二年内受过,或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后未满四年。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所规定的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包括原物、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无论收缴还是追缴均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规定,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损害。应有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和本人供述材料予以证明。如果对是否未成年人存在争议,上述证明材料又无法取到的,按未成年人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需要根据行为人年龄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参照上述规定。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是指行为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不听劝阻,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一)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共18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