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被告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属无效劳动合同。原告根本不知派遣中心在什么地方,从未与派遣中心的任何人见过面,劳务派遣中心的任何工作人员也从没有到经纬公司给原告开过会,签订过任何书面材料。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原告与劳务派遣中心所签劳动合同,是原告所在车间谎称与经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最后一页由原告签上名字和日期,甚至由原告所在车间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书》的封皮上填写原告个人信息后,才交由派遣中心填写合同内容加盖公章,加章后的《劳动合同书》没有交付原告,你知道交通事故。原告也从未见到过该《劳动合同书》,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告知原告用人单位是派遣中心以及合同内容,并已将所签《劳动合同书》交付原告的任何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二被告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诱使原告作出错误判断,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